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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省委机关“先进工作者”评比办法
  发布日期: 2009年07月22日

  为充分调动团省委机关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引导机关干部忠诚党的事业,热爱团的岗位,竭诚服务青年,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、作风扎实、自律严格的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,团省委机关将组织开展“先进工作者”评选活动。现制定评比办法如下:

  一、评选范围

  机关全体干部、职工。

  二、评选条件

  1、政治坚定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。

  2、勤奋敬业。热爱本职工作,刻苦钻研业务,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。大局观念强,工作中讲团结、顾大局、识大体;奉献意识强,工作中兢兢业业,不计得失,不计报酬。

  3、业绩突出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不断创新,取得突出工作成绩。服务意识强,积极为青年办实事、解难事、做好事。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。

  4、廉洁自律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不以权谋私,敢于同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。

 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“先进工作者”推荐资格

  1、违纪违法行为,受到党内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者。

  2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,出现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者。

  3、在机关考勤中被取消评优资格者。

  三、评选办法

  “先进工作者”的评比采取严格标准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、部门推荐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由团省委领导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,评选办公室(以下简称评选办)设在机关党委,具体负责评选活动。

  1、平时考核。平时考核主要内容为日常工作学习表现,其中理论学习、上班考勤由机关党委牵头负责,其余由各部门自行负责。

  2、年度考核

  (1)支部推荐。各支部对照评选“先进工作者”的条件进行推荐,并准备一份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。每支部限推荐两名人选。推荐时间为1231日前,逾期视作自动放弃。

  2)民主测评。元月中旬,各支部负责人在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上介绍推荐人选事迹情况,并进行民主测评,确定“先进工作者”候选人名单。

  3、党组研究。根据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,评选办向党组提交“先进工作者”综合得分前四名的名单,由团省委党组确定表彰名单。

  四、奖励办法

  “先进工作者”每年评选表彰一次,评选比例控制在机关干部人数的8%以内。“先进工作者”获得者同时授予当年年度“优秀公务员”荣誉称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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